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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依物权法精神 世纪城小区停车收益业主物业共同分成 | |||||
作者:郭宏鹏 新闻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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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猛增,大量私家车的出现使得许多小区车满为患,小区物业强收停车费,而业主却拒绝交费,小区停车费究竟属于谁?物权法自去年10月1日实施后,关于小区停车收费的问题一直都在争论中,小区停车费业主能否分成?业委会是否有处置小区公共停车费的权力?停车费的收支该如何做到透明?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全国许多城市的小区就此引发的纷争不断。 尝试:停车费由业主物业分成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福州世纪城的小区业委会通过与物业公司协商,不仅开放了小区公共停车位,还为全体业主赢得了收入,开了福州业主物业对停车费分成的先河。 争论:小区停车费究竟属于谁 2007年5月28日傍晚,福州市天元山庄小区物业人员与业主发生争执,矛盾的焦点就是现有车位只售不租,购买停车位费用在10万元左右,部分业主认为售价偏高不愿意买,而物业认为业主不买车位就不能将车停在小区内,致使三十多位驾驶私家车的业主被堵在家门口三个多小时无法入内。记者还了解到,9月份以来,因停车位紧张,福州“金钻世家”小区连续发生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导火线是业委会将小区路面停车费从每月60元提高到260元。 法律界:对停车费性质认识不一 一名法律界人士认为,停车费基本上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停车费中土地使用费部分,应该支付给土地的所有者,也就是享有车场土地使用权的人或者单位;而停车费中的保管费用部分,则应该支付给对停放车辆进行保管的人或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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