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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某小区物业经理侵吞垃圾清运费27.4万元被判刑 | |||||
作者:富心振 陆红源 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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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垃圾清运费27.4万元,并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价值4.29万元。1月24日,被告人徐浩波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两罪一审并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现年29岁的徐浩波,是南汇区一家物业管理小区经理。2006年8月至2007年5月,徐浩波利用职务便利,在小区承包装璜垃圾清运项目过程中,经与他人共谋后,徐浩波通过低价转包并从其他单位开具发票,采用收款不入账和少入账的方式,使得垃圾清运项目款在账外循环,先后二次侵吞公款共计27.4万元,徐浩波从中得款23.83万元。 期间,徐浩波还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小区承包封阳台项目、升降衣架安装项目过程中,又转包给他人承接,先后收受他人贿赂的钱款2万元、1.9万元及不锈钢双开门一扇(价值3900元)。 2007年8月14日,徐浩波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浩波作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同时,徐浩波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4.29万元,为他人谋利,依法分别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对贪污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受贿罪应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徐浩波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其亲属的积极帮助下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款,故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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