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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物业管理行业十大新闻(草案)       ★★★★★ 【字体:
2007年物业管理行业十大新闻(草案)
作者:www.wyfwgw.com    新闻来源:中国物业服务顾问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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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新闻中部分内容和文字采集于《住宅与房地产》杂志,在此表示感谢!

    2007年,堪称中国物业管理“变法维新”之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奠定了物业管理行业新的发展基础;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各地方条例紧随其后的修订,规范并指明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路线。与此同时,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手段的推陈出新、物业企业挣扎突围的尝试,业主“翻身做主人”的跃跃欲试,都在不同程度上呈现着“维新”现象。“变法维新”对于长期处于混沌状态中的物业管理行业来说,无疑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与现实价值。

2007年物业管理行业十大新闻

一、《物权法》的颁布

1、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无形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
   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
    通俗地说就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它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界定产权,通过确定财产的归属,来达到制止纷争的目的,从而节约交易费用。中国目前财产权保护的突出问题,就是产权不清。这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到矿山、农民土地承包权,小到公民的各种收入、房产以及剩余价值索取权等等。产权不明,纷争不止,假如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又如何谈得上财富创造和积累。明晰产权,就是我对物权法的第一个期待。此外,物权法必须解决现实难题。物权法不是宪法,也不像民法典,它应该切实指导经济生活。此外,物权法还应该是一部“绿色”物权法,不只是确认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还应确认其生态价值。环境资源的自我调节性或环境容量本身就是一种资源,有学者把它称之为“环境容量使用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对于森林、矿产资源等,不仅要“有偿使用”,还要进行“生态补偿”。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以合同法为主)、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人人格权法等。物权法是专门规范民事主体(法人、自然人)对财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处分权利的法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役权、建筑物区分权等内容。说明白一点,物权法主要是保障人们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的法律,是对人们财产权保护的一种法律。英国有句古语叫“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体现了物权法的保护功能。
2、《物权法》主要解决那些问题?
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
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
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3、《物权法》颁布时间是?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国家主席令,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4、《物权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详细内容请见:
http://www.wyfwgw.com/laws/29.html

二、《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

    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04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还赋予了被侵害权益的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请见:http://www.wyfwgw.com/laws/5.html

三、我国首批物业管理师正式诞生

    2007年12月30日,全国首批物业管理师大会在广州召开。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大会上强调,要科学建立物业管理师制度,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大会宣读了2007年12月7日人事部办公厅和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结果的通知》,全国有1119名从业人员取得了物业管理师资格,这标志着我国首批物业管理师正式诞生。
    齐骥在讲话中指出,设立物业管理师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方针,大力建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体现;是转变物业管理服务方式,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是顺应国际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趋势,建立国际化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客观要求。
    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http://www.wyfwgw.com/laws/3576.html

四、建设部:取消物业公司年检制度

    执行三年多的物业公司资质年检制度已被取消。2008年12月27日,建设部公布修正后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宣布取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制度,新的规定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早于2004年颁布,2004年版本的第十七条,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需实行年检的制度。如今,该条被删除。
    2004年版本中两个与年检相关的条款也一并取消。原第十八条款规定,如果年检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并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原第二十二条款则主要是对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所做的罚款1万-3万元的规定。
    取消年检制度对不少物业公司而言可能是福音。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的数据,2006年下半年就有177家物业企业因年检不合格被注销。
    此外,《办法》也对名称做了修正,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据了解,我国对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划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企业只能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企业标准更低,仅能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如果企业超级承接业务将受处罚,具体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正后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全文请见:
http://www.wyfwgw.com/laws/10.html

五、《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

    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吸引了各地的关注。《条例》8章127条既与《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想衔接,同时又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作了大量创新的规定,受到全国各地政府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热切关注。建设部总经济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谢家谨说,“相信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观测实施,深圳的物业管理将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继续在全国发挥领跑的作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解释条例:
1、 政府监管:基层政府纳入监管体系,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物管秩序;
2、 业主自治:扩大业主大会职权,有利于保障广大业主权益;
3、 行业自律:首创物管行业“业必归会”制度,有利于强化行业自律。
    新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请见:
http://www.wyfwgw.com/laws/2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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