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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九龙山庄物业被判撤离小区
作者:王殿学 林阿珍 朱开云…    新闻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1    

[北京]九龙山庄物业被判撤离小区 

一审胜诉后,业主将判决书贴在小区公示栏中。摄影/林阿珍

    昨天(6月19日)上午,大兴法院一审判决终止九龙山庄物业管理中心与小区业主的服务关系,判决物业在10日内撤出小区。

    判决书显示,去年1月和5月,物管中心两次致函业委会,称保安费用亏损,并表示最迟于去年9月1日放弃小区。但业委会招标了新物业,要求物管中心撤离,物管中心称招标新物业的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拒绝撤出。

    判决做出后,物业方表示不上诉。但为了确保该小区新老物业能够平稳交接,昨日(6月19日)下午,西红门镇政府、大兴法院等部门召开了协调会。

    被判撤离小区 物业称不上诉

    物管中心认为,业委会的成立违反法定程序,起诉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属于滥用职权。业委会在招标新物业时也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投票决议。

    大兴法院认为,物管中心称最迟9月放弃小区,视为要求终止服务,而业委会聘请了新物业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应当终止,因此物管中心与业主的服务关系应该解除。

    关于物管中心对业委会诉讼资格的质疑,法院认为此问题该由小区业主提出,物管中心不能以此抗辩起诉。

    昨天下午,九龙山庄物管中心一名负责人说,中心将执行法院判决,不再上诉。

    讨停车费被驳 业委会要上诉

    业委会还另案起诉九龙山庄物管中心,讨要10年来的公共区域停车费,被大兴法院驳回。

    业委会称,小区1997年建成后,物管中心就在公共通道设立85个停车位,根据物管中心提供的收费数据,扣除每月每辆车20元的管理费,物管中心应当返还小区业主107万元。同时要求法院确认,这些停车位的出租权归业委会所有。

    法院认为,物权法实施之前,法律对小区公共区域内车位的归属和停车费的归属没有规定,业委会与物管中心也没有约定,因此,业委会讨要10年来的停车费没有依据。而业委会对小区公共区域内的停车位是否享有权利,应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法院主管范围。

    小区业委会有关负责人称,业委会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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