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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业主丢失自行车 法院认定抵扣30元物业费 | |||||
作者:王杨 冯垚淼 王巍 新闻来源:法制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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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丢失两辆自行车,唐先生因此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唐先生的损失可以抵扣30元物业费。 据某物业公司诉称,唐先生拖欠该公司两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000余元。 唐先生表示,之所以没有交纳物业费,是因为他已向开发商交付了建存车棚的费用,但至今他所在的16号楼却没有存车棚,先后丢失2辆自行车。所以,他不同意物业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 在小区内16号楼下发生了丢车事件,这充分说明保安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存在一定过失。 物业公司对给唐先生造成的损失后果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唐先生要求抵扣物业费应予支持,抵扣的数额法院酌定为30元,其余物业费唐先生应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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