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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小区里丢了东西谁负责? 多收的公摊费用退不退? | |||||
作者:张华 新闻来源:郑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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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业主因拒绝缴纳物业费,被物业起诉,业主败诉。7月5日上午,3名业主介绍,不交物业费是由于在小区内丢东西,小区物业没尽到服务,并准备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被告业主之一的张女士称直到本报报道时,才知道公摊费政府早从2004年就不允许收,而自己多交了两年多,拟起诉要求返还所交的公摊费用。 物业费与小区内丢东西的纠葛 “东西丢了不赔偿,就只能以不交物业费作为抵抗。”昨日,本报报道中的业主田先生的爱人曹女士、黄先生的妻子张女士、付先生的妈妈张老太,详细介绍了该案背后物业费与小区内丢东西的“纠葛旧事”。 张女士说,从2006年12月到2007年11月份,自己的电动车就放在楼下,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丢了3个电瓶,总价值达1400元。最初在监控录像中发现一男子可疑,自己想拿U盘拷贝,最后监控录像却被删除掉,要求赔偿未果。 “就放在规划好的地方,车子丢了他们难道没责任?”张老太说,她的阿米尼车子也在小区丢了。按照小区规定,车子进出都有车牌为证,自己手拿车牌车子却丢了,要求物业方面给予适当赔偿,遭到拒绝。所以就没有缴纳物业费。曹女士于2004年在小区内丢了价值1600多元的电动车,与物业协商赔偿无果。 三家认为,在入住时双方签订的有物业服务合同,里面有治安服务项目,由于物业公司没尽到责任,所以就不交物业费。对于此次官司的败诉,三家决定也拿起法律武器,以服务有瑕疵为由起诉所在的物业公司,要求对丢失物品进行赔偿。 公摊费属非法,业主要讨回 “要是不看你们的报纸,我还真不知道公摊费不用交了。”张女士说,自己此前根本不懂得那么多法律条款,也没时间关注。按照郑州市物价局2004年2号文,从2004年8月1日起,小区业主不需要交公摊费,但直到2007年发生电瓶被盗前,自己一直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交了公摊费。准备在起诉中,要求物业公司返还这笔费用。 张老太说,自己2004年看到有关文件后就不交公摊费,物业公司称不交公摊费就无法开物业费的发票,也导致了自己无法交物业费,责任不在自己。 在审理物业公司状告业主欠物业费时,三名业主也出示了部分业主仍在交公摊费的证据。 特别提醒 再有物业公司收取公摊费可拨打12358 小区东西被偷,3名业主是否能起诉物业公司维护权益?昨日下午,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高健律师说,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了有关保管、维护等方面的项目,业主有权以合同服务有瑕疵为由,起诉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可以减少或减免业主部分物业费作为补偿。 小区公摊费2004年虽然政府发文不准收取,但据调查,部分小区的物业公司仍在收取这笔费用,业主如何维权?郑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若物业公司收取公摊费,小区业主可拨打12358进行举报。物价部门将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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