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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案例分析]业主拒交管理费来对抗物管的做法胜率很小           ★★★ 【字体:
[物业管理费案例分析]业主拒交管理费来对抗物管的做法胜率很小
作者:李广军    新闻来源:长沙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9    

    案例分析:王先生从2001年入住小区后,按照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向该小区物管公司缴纳了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物业管理费后,再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王先生一样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还有很多,由于小区大部分业主未缴纳物业管理费,该物管公司不得不于2007年9月7日撤离小区,不再对此进行物业管理。2007年8月30日,物业公司在小区张贴通知将此事告知了业主,随后将拖欠物管费的王先生等业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管费和滞纳金。

    王先生居住的房屋面积有119.28平方米,从2003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他拖欠物业管理费2862元。

    审理天心区法院一审认为,该物管公司为王先生进行物业管理,在其居住小区内配备保安,提供了卫生管理、绿化养护、花园楼宇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等各种服务,并为其代收代交水费,王先生也向该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故王先生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至于物管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起算时间应从2007年8月30日物管公司正式通知王先生撤离小区后计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先生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物管公司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86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起算时间从2007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院上诉。“王先生称物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不符,应通过协商等其他途径解决,不能以此作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从2007年9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长沙中院驳回了王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在本市的不少小区,对家中被盗得不到赔偿、小区乱停车没人管、收费高服务质量差等种种物管问题,拒交管理费已成为业主维权的首选武器。但是,业主一旦以“拒交物业管理费”来表达不满,物管公司只要告上法院,业主大多败诉。

    “业主拒交管理费来对抗物管的做法胜率很小。”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员表示,“物管收费”和“物管质量”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以对管理服务不满意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实际上是混淆了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物管收费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关系,只要物管提供了服务,业主就有义务按合同交费,如果业主认为物管混乱,业主有权更换物管,但不能以不缴费来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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