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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第一起“外墙使用权”官司尘埃落定——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开发商将外墙使用权归还全体业主。这意味着业主们的外墙广告年收入将达百万元。 外墙广告年收入上百万 东方时代广场地处厦门市中央商务区中心区,业内人士分析,保守估算,该小区楼房外墙的广告位一年的收益至少一百万元。但过去几年,都是开发商将商品房外墙面广告位的收益收入囊中,因此,业主们认为开发商抢了他们的“蛋糕”,他们要求拿回自己的“蛋糕”。但是,开发商坚持“按合同办事”,不让出一分收入。2007年的6月,东方时代广场73户业主状告开发商,要夺回小区外墙使用权。
业主施先生于2003年7月向厦门富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东方时代广场的一套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写明,“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但施先生和其他业主认为这是“霸王条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外墙面使用权应该属于全体业主。 争议焦点在外墙墙面使用权 业主方认为,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应该属于全体业主,而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剥夺了原本属于业主的权利。此外,根据2003年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开发商也无权在自己与单个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擅自剥夺原本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权利。业主们说,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应当认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效。 开发商则答辩说,合同是在2003年1月至6月间签订的,当时对于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这两项权属的界定,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是空白,这是买卖双方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商定的。因此,该条款显然不是格式条款,而属于协商条款。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是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些法律法规并不适用于本案。 权益判归全体业主 最初,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驳回了施先生等业主的诉讼请求。 业主们不服,又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施先生与富春东方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为无效条款,涉及的房屋屋面及外墙面使用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也就是说,这块年收入超百万元的外墙今后开始要交给业主们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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