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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普通小区公共性物业基准价最高1元/㎡ | |||||
作者:宋君 新闻来源:胶东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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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物业收费是网上比较热点的一个问题,很多业主普遍反映物业公司收费过高,对很多收费项目和价格有异议。记者从市物价部门获悉,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基准价格,甲级的基准价格为1.00元/月建筑平方米;乙级的基准价格为0.70元/月建筑平方米;丙级的基准价格为0.40元月建筑平方米;丁级的基准价格为0.15元/月建筑平方米。各等级的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目前,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依据,一是烟台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价[2004]2号);二是烟台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烟价[2004]3号)。 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目前有三种。第一种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等级类别向社会公布指导价格;第二种别墅区、非住宅房屋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三种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代办性服务、特殊性服务的收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认、备案程序是如何规定的?据悉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按等级收费。物业服务等级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服务水平等因素,按百分制评定。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自评,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审定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该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对应政府公布的等级指导价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业主代表和物业管理企业审定。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审定后,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对应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开发的商品房在租售时,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商可与业主通过合同约定管理期限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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