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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物业管理” 颠倒主仆关系         ★★★ 【字体:
[广东]“物业管理” 颠倒主仆关系
作者:未知    新闻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2    

  本报讯(记者黄楚慧、李钢)昨日上午,第103期《羊城论坛》在人民公园录制,主题是“学好物权法,安居新生活”。不过,《物权法》好像变成了一部物业管理法,到场的嘉宾把焦点聚集在正在征求意见的《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上,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参加了论坛。

  海珠区一小区的业委会主任首先发言:“《物权法》把物业管理重新定位为‘物业服务’,而《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还把它定位为‘物业管理’。看看字典就知道,‘管理’的‘被管理者’是次要的,而‘服务’的‘被服务者’是主要的。因此《规定》没有体现《物权法》的立法思想。”他还表示,《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属于政府规章,层次太低,建议改由市人大立地方性法规。

  暨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导、教授符启林提出:对于业委会难以成立的问题,原来规定小区需住满一半单位才能成立,导致有的小区住了10多年还没业委会。建议分期开发的小区,可以考虑分期成立业委会。对于物业公司的收费问题,业委会肯定要有定价的权利。现在,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公司通常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政府要加以规范。现实的问题是业主要赶物业公司走而它赖着不走,说官司还没打完,而新的物业公司又要住进来,造成两班保安对峙。建议设立先予执行制度,被赶的物业公司可以打官司,但必须先走。一位律师出身的业委会主任表示,业主维权最大的问题是业委会难以成立,《物权法》规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他建议设立考核指标,将业委会成立的比例作为对有关部门的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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