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物业新闻 | 资料文档 | 法律法规 | 软件下载 | 证书图片 | 物管论坛 | 图书商城 | 培训咨询 | 企业展台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物业服务顾问网 >> 物业新闻 >> 物业管理新闻 >> 新闻正文 |
| 百度主题 |
|
|||||
| [广东]“物业管理” 颠倒主仆关系 | |||||
作者:未知 新闻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2
|
|||||
|
本报讯(记者黄楚慧、李钢)昨日上午,第103期《羊城论坛》在人民公园录制,主题是“学好物权法,安居新生活”。不过,《物权法》好像变成了一部物业管理法,到场的嘉宾把焦点聚集在正在征求意见的《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上,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参加了论坛。 海珠区一小区的业委会主任首先发言:“《物权法》把物业管理重新定位为‘物业服务’,而《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还把它定位为‘物业管理’。看看字典就知道,‘管理’的‘被管理者’是次要的,而‘服务’的‘被服务者’是主要的。因此《规定》没有体现《物权法》的立法思想。”他还表示,《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属于政府规章,层次太低,建议改由市人大立地方性法规。 暨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导、教授符启林提出:对于业委会难以成立的问题,原来规定小区需住满一半单位才能成立,导致有的小区住了10多年还没业委会。建议分期开发的小区,可以考虑分期成立业委会。对于物业公司的收费问题,业委会肯定要有定价的权利。现在,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公司通常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政府要加以规范。现实的问题是业主要赶物业公司走而它赖着不走,说官司还没打完,而新的物业公司又要住进来,造成两班保安对峙。建议设立先予执行制度,被赶的物业公司可以打官司,但必须先走。一位律师出身的业委会主任表示,业主维权最大的问题是业委会难以成立,《物权法》规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他建议设立考核指标,将业委会成立的比例作为对有关部门的考核标准。 |
|||||
| 新闻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开封]规范物业管理 共建和谐… [广州]业主不满保利林海山庄… [石家庄]物业管理管什么 大家… [湖州]小规模住宅区物业管理… [合肥]新年的物业管理大盘点 物业管理行业与保险机制 物业更名:“换汤”更需“换… [哈尔滨]物业管理发展之路回… 物业管理行业26年发展回顾:… [北京]将物业管理引入建筑工…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新闻资讯 | 网站留言 | 网站导航 | 首佳资讯 | 网址大全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
![]() |
Copyright©2002-2007深圳市首佳物业管理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 电话:0755--26415018 传真:0755--26415038 邮箱:wyfwgw@163.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现代城•华庭5栋5A | 粤ICP备05051606号 | 站长:风云再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