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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培训案例分析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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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培训案例 (36例) 1、本市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较以往有何变化,具体规定如何? 【分析解答】 新建商品住宅以及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应仍然按照市政府有关维修基金的规定执行。 对新建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若干意见》规定,新建非住宅物业出售时应设立维修资金,具体标准和设立方式由物业出售人和物业买受人参照《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房屋出售合同中约定。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应以业主大会的名义存入专户银行,设立专门帐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按规定设立的维修资金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给业主大会。 2、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提供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双方应办理何种法定手续? 【分析解答】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中发现房屋质量和公建配套设施等问题,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应当予以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条例》施行后,对建设单位出售房屋以及购房人购买房屋时有哪些具体要求? 【分析解答】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一是在销售房屋前,要参照市房地资源局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房屋使用说明书;二是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并将业主临时公约、房屋使用说明书、经规划部门批准配置的公建设施和平面图作为房屋出售合同的附件。 对于物业买受人而言,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出售合同时,应同时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4、《条例》规定,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本市对这项规定的执行有何具体操作办法? 【分析解答】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事项,《若干意见》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相分离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 5、《条例》施行后,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分析解答】 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的30日内,持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凡符合《条例》规定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刻制、使用和管理印章。 6、物业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为业主提供自用部分的维修服务? 【专案简介】 某商品房业主因夜间使用家用电器不当,而使自家的保险丝烧断。该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感到维修地点较远,且收费不高,故答复业主:“你反正一样要交钱,就近找个人修修算了。再说自用部位的维修应由业主自己负责。” 【分析解答】 沪房地物(1997)954号文《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中规定:“业主自用部位和原有自用设备的损坏,业主可以向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报修,也可以向其他维修单位报修。向物业管理企业报修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拒绝修理。”“物业管理企业接到急修项目报修的,应在24小时内修理。” 本案中,保险丝烧断虽是家用电器使用不当引起,但属因室内线路故障引起的停电事故,属于规定的物业急修项目。物业公司在接到居民报修后,应该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24小时内修复。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7、因室内水管倒灌而发生的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专案简介】 某公房二楼业主的室内经常发生水管倒灌的现象。该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几经维修后,物业公司在向该户收取维修费用时,业主以水管设计不当为由而拒付维修费用。 【分析解答】 沪房地物(2000)75号文《关于住宅卫生间污水横管属何种性质设备的批复》中规定,凡一幢住宅内部,一套住宅外通向总管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道,按共用设备认定。《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住宅的共用设备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住宅共用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关于本案维修费用的支出,应对水管倒灌原因进行分析后确定。如果系由该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则由其承担维修费用。如果该事故系由相邻业主(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的,在能查清责任者的情况下,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在不能查清责任者的情况下,费用由共同使用总管的业主(使用人)分摊。如果倒灌是由于总管(共用设备)设计不当或老化等原因引起的,物业公司应对其进行技术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从维修基金中列支。 8、小区内的石桌砸伤人,由谁来负责? 【专案简介】 【分析解答】 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在小区安装石桌、石凳是供居民休闲所用,而非用来攀爬。 法院审理查明,某物业公司安装在小区内的4套石桌,桌面重达 9、小区内的装修规定与业主的财物失窃是否有关? 【专案简介】 【分析解答】 法院在作了细致慎密的调查取证,并经过庭审后认定:原告侯、陈夫妇的住房虽然在 至于 “朝南窗不允许安装防盗窗”,这是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在实施该“约定”的过程中发现了盗窃事件,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财产损失无法律依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做出了对原告侯、陈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 10、物业管理中公司应承担何种保安职责? 【专案简介】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某物业公司于 【分析解答】 原、被告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发生在《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前,系双方自愿,因此,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虽在合同中承诺了保安服务,但这种保安服务应限于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并不能要求达到完全根除治安、刑事案件。被告确已在小区设置了门岗及保安员,原告不能提供其遭受袭击和伤害系被告不履行职责所致的证据,故要求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难予支持。 至于原告业主李某提出的解除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因该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两个主体签订的合同,原告个人只有建议权,故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11、因排水管道不畅,而使业主室内受损的责任由谁承担? 【专案简介】 甲小区某号602室由被告华某承租,502室由原告王某承租。因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在该号楼顶平台落水管道进口处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网,被鸟钻进管道内筑巢,致使管道堵塞。被告华某在装潢602室房屋时,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将602室阳台处的排水口封死。一天,遭遇大雨,因落水管道堵塞,雨水从楼顶落水管道接口处流进602室阳台,因该阳台排水口已封死,积水无法排出,沿602室周围墙角深入502室,致使原告王某装潢的地板等物受损。原告王某要求赔偿,但因被告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相互推诿,原告王某遂诉讼至法院。 【分析解答】 对于此案,法院审理经审理判定: 1、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未按规范要求对房屋楼顶平台落水管道进行定期检查和疏通,致使雨水受堵后溢进华某和原告王某承租的房屋内,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对此,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2、华某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将其承租房屋阳台处排水管道口封死,使阳台的积水无法从排水管及时排出,加重了原告的财产损害。为此,华某对原告的财产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12、谁应当承担装修事故的赔偿责任? 【专案简介】 某业主张某委托一家家庭装潢公司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并签订了装修合同。装潢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操作失误,不慎将张某的隔壁邻居孙某的墙体损坏,并造成孙某财产损失。三方为此发生争执,无法协商解决。 【分析解答】 依据《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中或者装饰装修后使用不当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直接追究被委托人的责任,并由被委托人承担修复和赔偿”的有关规定,孙某应向张某提出赔偿要求。因为该事故的发生在于装潢公司施工操作失误,所以张某在向孙某作赔偿后,有权向装潢公司追偿。 张某与装潢公司的纠纷,根据《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依照合同约定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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